广西医科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广西医科大学前身是1934年在南宁创建的广西省立医学院。1940年,迁址桂林。1949年,院名改为广西省医学院。1953年,改称广西医学院。1954年,院址由桂林迁回南宁。1996年,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广西医科大学。2020年,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建高校。
学校秉承“造就本省人才,为本省之用”办学传统,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办学理念,牢记“厚德励志,博学弘医”校训精神,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走向世界,致力于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区域国际知名度高的国内同类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XMU。学校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gx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双拥路22号。学校设有南宁-校本部、南宁-武鸣校区、南宁-五象校区和玉林校区。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
第六条 学校拥有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7个学科门类,以医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着力培养德医兼修、理论厚实、技能突出、创新引领、担当有为,具有大健康理念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教育服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开展国际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定期公开人才培养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地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的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区域医药卫生创新高地。
第十一条 学校可依法并经规定程序,向为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指导与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员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并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变动、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教职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和申诉救济机制。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三重一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地方历史文化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十)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构建良好政治生态。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称为“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1次全委会,如遇重要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以及自治区纪委监委授权,驻校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重点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人员。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驻校纪检监察组组长可视情况参加或派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查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七)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方案、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课程建设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教育评价及教师发展工作。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质量工程项目及教改项目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校级及以上重要教学奖(包括教师荣誉)、质量工程项目及重大教改项目。
(六)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具有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等职权,具体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结合学校年终干部考核进行。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以及重大项目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党委将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
第五十二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其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人数的1%。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校、院、系、教研室四级组织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所)、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院(系)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系)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设置院内机构和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设置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本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与国(境)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依规定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等,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和服务。
第六十五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属医院
第六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是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承担临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科)建设和医疗服务等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学院与医院“院院合一”的管理体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对医院选人用人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 学校领导并支持直属附属医院发展和建设,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考核。医院认真履行职责,在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中发挥支撑作用。
第七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全面提高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服务水平,引领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设国内同类一流大学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依法执业。
(二)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医院章程,规范内部治理体系和权力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治理能力和运行效率。
(四)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八)开展临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职业精神教育,培养仁心仁术的医学人才。
(九)开展临床医学及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二)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三)开展援派、对口帮扶、送医下乡、志愿者服务等工作。
(十四)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党委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实行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直属附属医院依其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与学校是医教研协同关系,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保持不变。医院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合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办学优势和条件,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创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外高校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十条 广西医科大学校友包括以下人员: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校区各类学历毕业生、肄业生、国际学生、进修生、培训生。
(二)曾在学校及各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外专外教、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八十一条 广西医科大学校友会是由广西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及合作与交流,宣传校友、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激励校友发扬母校“厚德励志、博学弘医”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富强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十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公益慈善活动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鼓励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各方面多元化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致力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保值增值。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为办学活动及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励志 博学弘医”。
第九十三条 学校徽志形状为圆形,中间为蛇杖、日晷和建校时间等元素,中文楷体“广西医科大学”围绕上半圆,字间距离均等,英文黑体“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围绕下半圆。徽志标准色为赭石色。
图示:
第九十四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红底、金黄色边框的铸铜证章,规格45×13mm。徽章内金黄色行楷三号字“广西医科大学”居中并稍微突起,字间距离均等。
图示: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黄色,校旗上方为赭石色的学校徽志,下方是黑色中文楷体校名“广西医科大学”,以及黑色英文黑体校名“GuangxiMedicalUniversity”。学校徽志与中英文校名在旗面上居中对齐。
图示: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共创事业的辉煌》,莫羡作词,王晓宁作曲。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2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按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广西医科大学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部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
联系电话:0771-530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