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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募集社会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17 作者:高媚 校对:黄茜 审核:吴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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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文件

桂医大〔2025〕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募集社会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募集社会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广西医科大学党委常委会2025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5年7月16日


广西医科大学募集社会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募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办学经费来源,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1〕8号)、《广西医科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桂医大〔2024〕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友办)通过合法途径为学校募集的社会捐赠。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是学校社会捐赠的募集主体,学校将通过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筹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募集单位给予配比资金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认定的、安排配比资金予以补助的社会捐赠,是指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不包括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冠名奖助学金等。

 本办法的捐赠方限定为法人、非法人及自然人,不包括学校内部院系、校内科研机构、校办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等。


第二章  激励配比的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募集捐赠应遵循捐赠方自愿原则,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募捐资金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且募集捐赠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和第三方利益。

第六条 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资金由校内各单位组织募集,用于广西医科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二)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条  学校对单笔到账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实行配比,单笔不足10万元的捐赠不予配比。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认定与申请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采取分档超额累进比例核定的方式,各单位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如下:

 (一)获得单笔到账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限定性捐赠,按照1:0.3的比例配比;获得单笔到账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非限定性捐赠,超出500万元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

 (二)获得单笔到账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照1:0.1的比例配比;

 (三)年度捐赠收入配比资金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以1000万元为上限,根据配比资金的权重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引进社会捐赠的校内各单位,原则上应于捐赠资金到账的当年内,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募集社会捐赠配比申请表》,报基金会秘书处组织研究认定。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12月对当年各项捐赠收入进行统计,针对满足配比激励条件的募集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安排募集单位的项目资金配比额度。次年5月前,基金会秘书处结合上一年配比资金的统计情况,拟定配比资金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募集单位配比资金方案后,募集单位根据基金会项目资金申请流程,在当年批准的额度内以项目形式向基金会申请配比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募集单位申请的配比资金额度,将款项拨付至广西医科大学。学校将资金划拨至筹集单位,由其进行统筹管理和使用。配比资金可以用于单位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薪酬、捐赠赞助等支出。相关支出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配比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三条 配比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和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执行,并定期向基金会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四条 募集社会捐赠资产及配比管理工作,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审计处等部门以及基金会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当手段获取配比,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广西医科大学募集社会捐赠配比资金申请表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716日印发

校对:黄茜          录入:高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