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26-10-30 作者:彭峰 校对:胡波 审核: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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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校外人员(含本校学生)发放该办法列明的七类劳务报酬时,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同时,须依法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计税规则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劳务报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适用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七类应税服务。常见发放项目包括:讲课费、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外聘人员课酬、科研劳务费等。
二、增值税起征点规则
劳务报酬按次(日)计税,不含税金额起征点为1000元。当次(日)不含税劳务报酬金额达到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一自然人当日取得多笔劳务报酬的,按日合并计算。
自然人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足额完税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征收(费)标准
附加税费项目 | 法定税率/费率 | 优惠后实际比率(2027年12月31日前) | 备注 |
增值税 | 3% | 1%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3.5% | 以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 |
教育费附加 | 3% | 1.5% | 以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单人每月劳务报酬不超过10万元免征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1% | 以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单人每月劳务报酬不超过10万元免征 |
四、计税示例
以发放税前评审劳务费2000元为例:
不含税销售额:2000÷(1+1%)=1980.2元
应缴增值税:1980.2×1%=19.80元
应缴附加税费:19.8×3.5%=0.69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1980.2−800)×20%=236.04元
实发金额:2000−19.8−0.69−236.04=1743.47元
五、劳务报酬申报及发放要求
2026年10月20日前已向财务处提交劳务报酬发放纸质材料且材料齐全合规的,按原税费规则办理;其余情形均按新代扣代缴政策执行。
为落实上述政策,财务处已推进劳务报酬发放功能的系统升级。为确保系统新功能平稳上线,2026年11月劳务报酬线上申报时间为11月6日—11月20日;纸质单据提交时间为11月10日—11月20日。
本次政策调整对劳务报酬发放业务影响较大,请各单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办理。未尽事宜,请联系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电话:0771-5358514。
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