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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22-10-12    作者:冯政毅    校对:谢青松    审核:卢德成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继教〔20223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7号的相关文件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修订《广西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2年7月26

广西医科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广西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广西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继续教育学院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执行部门。

第三条 申请对象  凡符合授予条件的广西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在广西医科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

(二)达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实习成绩70分及以上或优秀、良好,有毕业论文要求的专业完成毕业论文答辩且论文评分60分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2.通过广西医科大学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四)参加广西医科大学统一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五)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以获得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时间为准。

1.毕业当年因课程成绩或外语水平不达标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两年内回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2.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参加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获得毕业的同时,其他条件符合本规定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学位:

1.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且获毕业未满一年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或“留校察看”处分已解除但获毕业未满两年者。

第五条 授予程序

(一)广西医科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名单。

1.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当年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一审核。

2.成人教育往届毕业生、自学考试往年毕业生未获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即毕业后2年内)重新修读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生提交授予学位申请。

3.成人教育往届未毕业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重修读相应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获得毕业且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生提交授予学位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授予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交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网上电子注册。未获准授予学位者,由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学生本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  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布学位授予情况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依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逾期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七条 附则

(一)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依法予以撤销,追回已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学位证书。

(二)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三)本细则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抄送:自治区学位办。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730日印发

校对:赵邦    录入:冯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