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教〔2009〕24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西医科大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士 学位 细则 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18日印发
校对:莫书荣 录入:苏上贵 排版:马壮丽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准予毕业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本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学校基础课综合考试、专业课综合考试、毕业综合考试(英语专业除外),成绩达60分及以上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无毕业论文的专业除外);
(三)学业成绩标准: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选修课学分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七年制及五年制20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15学分及以上者;
(四)非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2005年1月以前达60分及以上,或2005年6月后达425分及以上者),或学校学位英语考试达70分及以上者;
(五)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者。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已满后再满一年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或处分期限虽未满,但经过教育表现良好,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等称号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毕业生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三年内回校参加相应考试,合格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三年内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获得毕业的同时,其他条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二级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上旬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符合第四、五、六条款的学生需个人先向二级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参加双学位或第二学位学习,符合第三条款者,个人可向教务处提出学位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并追回已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阶段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广西医科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