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研〔202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1年3月12日
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最新政策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医师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并且按照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授予学位。硕博连读、“申请—审核”制、优秀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等特殊招录或培养方式的研究生学位授予要求以当年我校相关政策或规定中的要求为准。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要求的我校研究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舞弊、作伪情形者。
(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解除处分且毕业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若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则不再授予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硕士研究生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学年计,从入学当年9月起的5学年内)完成相应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考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通过学校每年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科学引文索引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SCIE)、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著,可视为外语水平达到要求。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专业能力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文章发表”或“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或“科研奖项”中的任一项要求。
(一)文章发表
学位申请人文章发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含论著、综述或meta分析文章等),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非医学门类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或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1篇;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2篇;或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1篇。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以署名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3.在学期间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以下简称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中的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
(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1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5位者(含)有效。
(2)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2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3位者(含)有效。
(3)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其它分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4.在学期间在SCI/SCIE、SSCI、EI收录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含论著、综述或meta分析等文章),影响因子(IF)和署名排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IF<3,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3≤IF<5,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2位者(含)有效。
(3)5≤IF<1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3位者(含)有效。
(4)10≤IF<2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5位者(含)有效。
(5)IF≥20,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学位申请人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二)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学位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4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
2.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1件(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3位)。
3.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1个,包括获得“新药证书”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8位)。
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三)科研奖项
学位申请人获得科研奖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排名不限)。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8位)、或二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5位)、或三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3位)。
科研奖项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鼓励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及水平认证的有效衔接,积极取得相关行业产业从业资质,有效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三)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开展文章发表、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奖项申报等相关学术研究,但不作具体要求。
三、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专业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学年计,从入学当年9月起的8学年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考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外语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通过学校每年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文章发表”或“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或“科研奖项”中的任一项要求。
(一)文章发表
学位申请人文章发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中的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
(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1区中的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3位者(含)有效。
(2)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2区中的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2位者(含)有效。
(3)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其它分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在学期间在SCI/SCIE、S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必须是科研论著,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可以是论著或meta分析文章),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IF<5,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5≤IF<1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2位者(含)有效。
(3)10≤IF<2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3位者(含)有效。
(4)IF≥20,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3.社会医学与公共卫生管理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学位申请人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二)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学位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1件。
2.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1个,包括获得“新药证书”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5位)。
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三)科研奖项
学位申请人获得科研奖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8位)。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5位)、或二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3位)、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科研奖项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四)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要求。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学位评议与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须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学位评议与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行文公布,学位评议与授予的相关材料由学校组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或学位授予后,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舞弊作伪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依据《广西医科大学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章条例进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要求的学位申请人的文章、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科研奖项等成果的单位署名及导师单位署名,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广西医科大学”或“广西医科大学XX学院”或“广西医科大学XX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或“广西医科大学XX临床医学院”或“广西医科大学XX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相关术语释义。
(一)“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上查询。
(二)论文以发表在学术刊物的正刊为准,增刊、专刊、特刊、专辑、论文集等发表(收集、收录)的论文均不符合要求。论文以见刊,或被知网、万方、维普、PubMed等数据库检索收录,或在本期刊官方网站上发布(online)为准。
(三)“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刊物(含扩展来源期刊)及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的国内权威期刊,增刊除外。
(四)“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等中央媒体和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省级党报党刊及人民网、光明网等中央网络载体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不低于本细则中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要求的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广西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印发
校对:曾小云 录入:毛宇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