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研〔2017〕28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励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研究生不断努力进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7年9月1日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校对:黄天壬 录入:于夫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和临床等方面不断努力进取,促进其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是指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或集体,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激励先进、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竞争择优;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奖励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由上级下达或学校设立,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并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审核,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奖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励分为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
(一)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研究毕业生。
(二)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名额、标准与评选时间以当年评比文件为准。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班级成员在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班委会团结、有朝气、有凝聚力,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
(三)全班同学思想积极进步,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四)班集体有浓厚的学习氛围,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未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英语六级通过率较高;
(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活动,热心公益活动,坚持正常的党团组织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在80%以上;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班级总数的20%,颁发奖状及活动经费600元。
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位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课程成绩合格,二、三年级英语必须达到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英语水平考核;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习、科研任务,无学术不端行为,三年级必须达到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发表的要求。
(四)“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8%,颁发奖状及奖金100元。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决议、指示、规定;
(二)有组织领导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选修课程成绩合格;
(四)原则上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处处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勇挑重担,不怕困难,作风正派,敢抓敢管。
(五)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0%,颁发奖状和奖金100元。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医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科研成果突出、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必须达到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英语水平考核及论文发表的要求;
(四)每学年应获得院级及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团干”等其中一项荣誉称号。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人数的8%,颁发奖状及奖金100元。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服从学校教学安排与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在参评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或公开通报批评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在参评时有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七)未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者。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分别成立校、院研究生评先评奖领导小组,评审小组名称和成员根据当年文件精神组成,负责本级研究生评先评奖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每学年只评选一次,于当年6月30号前完成;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时间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班级。
(二)班级初评。由班级负责制定本班级评定方案,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初评,召开评审会进行初评并确定本班获奖学生名单与获奖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提交二级学院(培养单位)。
(三)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对班级初评名单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四)学校批准。研究生院对二级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评审与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定方案,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初评,召开评审会进行初评并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与获奖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对二级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荣誉称号及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对于当选后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收回奖金,取消其参评任何奖励的机会,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同一类奖学金,同一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荣誉称号的单位与个人将作为同年度省级同类奖励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材料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