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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办法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22-09-01    作者:谢青松    校对:1    审核:2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2022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2年6月3日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规范我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高职院、研究生院、武鸣校区管理办公室、玉林校区和科技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2名,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时,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单位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原参加处理的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者;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并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方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申诉: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并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亲笔签名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书;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联系办法和电话;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五条  复查并做出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再根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申述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原发文部门或学院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其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述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同等学力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