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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22-09-01    作者:谢青松    校对:1    审核:2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8年5月29日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

校对:廖红兵    录入:潘源

广西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和所有以广西医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做好科研诚信教育和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工作,防范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五条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研规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研究课题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就其研究进度、成果质量与数量及其学术影响与社会反响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管理机构做出如实的说明;对于可能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影响的研究,应积极主动和全力配合相关机构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三)在科研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或以其它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涉及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论点必须如实标出,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杜绝伪造学术成果的不端行为,严禁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或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四)应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对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评和质疑的意见,要以谦虚、诚恳的态度对待,并以科学的方法证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五)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应遵守《赫尔辛基宣言》并取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过程中必须尊重受试人的人格和人权,保护受试人的个人隐私,保障其知情权与同意权等合法权益。

(六)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定,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七)在内部的科学交流与合作以及外部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不得带有人种、性别、地位、思想和宗教等方面的歧视或偏见,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诚实守信地与他人交流、合作。应当遵循“无私利性原则”,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应作为教师岗前、岗位培训、研究生导师遴选与培训、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

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科技工作者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科技工作者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及调查,具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撒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校属各二级单位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该单位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