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广西医科大学保密工作制度 (试行)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22-10-17    作者:梁菊兰    校对:谢青松    审核:卢德成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文件

桂医大党〔2022〕65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保密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保密工作制度(试行)》经2022年广西医科大学党委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

广西医科大学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保密责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作为学校保密工作领导机构。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保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认真落实上级保密委员会要求,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管理、全面负责学校保密工作;

(二)研究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年度保密工作要点、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1次保密委员会会议,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指导学校各单位做好保密工作,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保密法律法规情况,查处有关失泄密事件;

(五)负责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五条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承办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保密办主任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机要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保密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经常性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和全校性保密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工作隐患;

(二)拟制保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三)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归档、销毁等工作;

(四)协调学校保密信息设备、信息系统的管理;

(五)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六)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七)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八)完成学校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保密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做好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各党群部门、职能处室的保密工作小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二级学院保密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各单位确定一名保密员,协助学校保密办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做好日常保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对本级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提出明确落实要求;了解和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监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学校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和部署落实保密工作;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三)学校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四)涉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明确部门内人员的保密职责;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制度中;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学校保密工作部署;开展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

(五)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履行岗位保密职责;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管理

第八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称为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单位,由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工作秘密要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标志,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第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明确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根据定密权限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等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制度的,要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挂职返聘借调、学习实习人员从事涉密工作以及临时参与涉密业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保密办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要对涉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对涉密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实行统一管理。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和密品等,并与学校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具体脱密期限。涉密人员脱密期自批准离职离岗之日起计算,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不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不少于1年。在脱密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机密级(含)以下国家秘密载体要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要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要相对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追溯期限不少于3年。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携带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要符合有关规定。

其中,销毁国家秘密载体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维修国家秘密载体,要由学校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由本单位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

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

涉密文件查阅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学校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工作机构统一销毁。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应当实行区域隔离,并采取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保密要害部位应当实施物理防护,并采取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非授权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履行审批程序、登记,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服务人员要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和具备拍摄、录音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学校安防监控室要配备值班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要经过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第七章  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包含各类应用系统、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外部设施设备、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声像设备和安全保密产品。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禁止以下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用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四)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五)未经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擅自扫描或者监测涉密信息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密产品以及应用系统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台账,做到信息要素完整、账物相符。信息设备、存储设备要按规定确定涉密等级和责任人,并进行标识。涉密信息系统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两者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不得兼任或者交叉替代。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信息导入导出要履行审批程序,相对集中管理,指定人员负责。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不得具有无线通信功能,不得连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其维修和报废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关键业务数据和涉密信息采取备份措施,并采取技术措施实现备份与恢复中的权限控制。涉密服务器和涉密计算机重装操作系统、安装或者拆卸软硬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的各种软件应当统一管理。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的身份鉴别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同时建立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强制访问控制措施。绝密级信息系统、绝密级信息设备和绝密级存储设备的配置、管理和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要负责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指定或者委托内部机构负责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风险自评估。学校涉密信息系统机房要作为保密要害部位,划定安全控制区域,采取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涉密服务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严格管控。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要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第八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发表著作和论文等,要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办保密审查;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密办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事项的参观、采访,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提出保密要求。

第九章  涉密会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提前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进入会场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确认;

(二)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五)会议涉密载体发放、清退、保管和销毁要指定专人负责,履行相关手续,会议结束时要及时、认真清理清退。

第三十二条  涉密会议使用的音像等技术设备要符合保密要求;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会议场所禁止带入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未经批准不得将具备拍摄、录音功能的设备带入会议场所。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涉密会议,学校保密办必要时派人监督检查。

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规定保密纪律,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学校保密办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外事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境外人员来访,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明确活动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学校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对外交流内容、谈判口径、提供资料和产品要经过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密品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一章  保密监督检查及涉密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密办每年对各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1次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根据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学校保密办要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情况,对学校存在的保密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六条  涉密部门应当每半年进行1次自查,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学校保密办。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师生员工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学校保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作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第十二章  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把保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保密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十三章  保密工作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进行保密业务咨询,开展有关活动,购买保密工作有关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如办公桌椅、档案柜) 等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密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设备(如保密柜、涉密电脑、扫描复印一体机、涉密文件检查、清除工具等)的配备。

第四十一条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及专项保密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金额不低于5万元;专项保密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第十四章  保密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密办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分别建立保密工作档案,档案内容要完整真实,反映学校保密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保密工作档案要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或与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6日印发

校对:卢德成    录入:梁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