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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共性与特色

作者:  来源: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 17:35

  文新华

  笔者由于研究大学章程并参与所在大学的章程修订工作,又为其他大学制定章程提供一些咨询工作,因而切身体会到在大学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共性的难题和挑战,需要勇气和智慧来突破。

  大学章程为什么共性特征多

  每一所大学都希望制订彰显各自个性或特点的章程,但几乎都难以充分遂愿。这并不是拥有院士和顶尖学者、参与党和国家重要文件起草的大学缺乏智慧或缺乏改革的勇气,而是由许多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相对于特色而言,我国内地各所大学的共性在客观上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而更加突出和普遍:

  一是高校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普遍性。例如,人才培养的规律、科学研究的规律是普遍的,不会因为高校是否为重点或非重点而出现根本差异,它们反映在高校章程中,就是各高校都必须尊重和遵循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制定有关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制度规范。再如高校的学科发展,尽管各学科在内涵上存在巨大差异,但它们发展的要素如人才、结构、机制和实验装备等要素却具有共性,它们反映在高校章程中,就是各高校都需要从各要素及其关联性的角度制定促进学科水平提高的制度规范。就此而言,即使国外大学的章程,其框架结构、语言表述等可能各不相同,但在反映共性的客观规律和共同的基本要素方面也是高度相近的。

  二是高校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否为重点或非重点高校,也无论高校所处的区域位置,各高校面临的外部环境具有普遍的共性。例如,高校与执政党的政治关系,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关系,与政府作为举办者、拨款者、管理者及受益者身份等的关系,高校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责任等,这些对所有的高校而言都是基本相同的,都受到国家制度和外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的制约,因而在各个高校的章程中,都需要得到明确。就此而言,国外大学的章程在反映各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方面,也是以国家为分类而高度相近的。

  三是高校章程所必须遵循的主要依据具有共同性。首先,高校章程必须依据的宪法及教育法律是共同的;其次,高校章程应当涵盖哪些事项,是由教育部发文规定的,章程事项所及绝大部分内容如举办者及其与高校的关系,高校的主要功能、人物和活动,高校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由《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再次,高校的规模、人才培养层次等,都是由教育部的计划限定的,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以及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都是由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就此而言,尽管欧美发达国家的议会、政府也许不会像我国那样对高校章程内容规定的如此具体,但它们的宪法及其修正案、教育法律及其修正案是非常具体的,而它们的大学章程也必须遵循并反映各自国家的宪法及教育法律。

  对共性特征需作客观辩证判断

  对大学章程由于客观因素而产生的共性特征,不应一概否定,更不应由此一概否定高校外部的体制和制度性因素,而需要进行以下客观、辩证的分析:

  其一,当共性是由高校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时,这样的共性就是必需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样的共性不仅不能忽略或淡化,而是需要关注与强化;也不存在共性多好还是共性少好的问题,而是必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对高校运行和发展的全部要求。如果高校的章程都能反映和遵循高校运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在条款和内容上出现一些相似性,这不是退步,恰恰是进步。

  其二,当共性是由高校所处的相同外部环境所决定时,这样的共性就是必然的,是高校不可回避的,也是无法抗拒的。任何高校都不可能超脱于体制和环境之外。纯粹的、绝对的“大学独立”在中外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存在过。我国高校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也有对高校运行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因素。例如,国家的财政支持改善了高校的经费状况,科研导向促进了高校为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服务,产学研用结合促进了高校为满足社会需要服务等。或许,外部环境的某些因素与高校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协调,与高校的依法自主办学相冲突,导致高校的某些共性成为阻碍高校自身发展、制约高校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内疾。但,这不是高校自身力量所能应对或解决的。因此,所有的高校章程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其所面对的外部环境。一旦外部环境的某些因素发生改变,高校的章程也都会陆续得以修订以反映新的外部环境或外部环境中的新因素。不过,仍然是此共性转换到彼共性,并不决定性地改变共性的普遍性。在此意义上,不应当将大学章程“千篇一律”或“似曾相识”归咎于各高校。忽略外部体制及环境因素,期待高校章程“百花齐放”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适的。

  其三,当共性是由高校章程必须遵循的共同依据所决定时,这样的共性有的就是必要的。例如,高校章程必须坚持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必须体现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等,必须体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要求。还如,因为许多高校没有制定过章程,教育部作为中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章程应当涉及哪些要素,这是必要的,体现了章程制定的基本规范,也体现了对高校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不可否认,有些依据明显地束缚了高校的生产力、压抑了高校的创造性,从而导致高校产生没有必要的共性。然而,在那些不合适的依据未得到修正甚至废止之前,高校在章程制定中就难以逾越不合适的限制。

  仍然具有彰显各自特色的空间

  在共性既是主导又占主体的前提下,实际情况是,高校在章程制定中仍然具有彰显各自特色的空间。那么,如何在章程中彰显各自特色?目前的做法大体分为以下两种主要类型:一种类型是谋求形式特色:如在章程的结构性特点、语言文字性特点等方面动脑筋,再如将目前多数为总体原则型章程改变为细节操作型章程。另一种类型就是追求实质性特色,即固化或预设高校的重要改革,本文对此略展开进行分析。

  其一,大学的特色实践是大学章程特色的实践基础,或者说大学章程的特色应当是大学特色实践的反映。大学的特色实践可以是历史的,在章程中表现为对学校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弘扬;大学的特色实践可以是现实的,在章程中表现为对当前独特的改革实践的固化;大学的特色实践也可以是未来的,在章程中表现为对未来改革的独特设计,为未来的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

  其二,大学的特色实践是在必须遵循的共性之中坚持个性、形成特色。体现在大学章程中,本文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人才培养特色。各类高校都必须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因而都可能并可以形成各自的人才培养特色。在坚持全面发展的共性特征前提下,不同的高校,人才培养特色至少可以分别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才培养的素质特色。在章程中,可以将学校历史上形成的人才培养素质特色、现在坚持的人才素质培养特色和未来预期的人才素质培养特色加以表述,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化和发展。二是人才培养的专业特色。国外一流大学,在人才培养上大多有各自专业或专业领域的优势与特色。对于我国高校而言,无论是以往的综合性大学或正在追求办成综合性大学的高校,都应当抓住本校学科及科研优势,坚持或突出人才培养的专业特色。三是人才培养的路径特色。人才培养的素质特色和专业特色,一定要求人才培养的路径特色,集中表现在课程结构体系的特色、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的特色、人才培养支撑体系与质量保障体系的特色。四是人才培养的机制特色。促进各类不同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关键是要激发、维系和强化学生的内在动力,凡能有效激发、维系和强化学生成长与发展的内在动力的机制,就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机制特色。

  ——科学研究特色。对于承担并重视科研职能的高校而言,在章程中其科研特色主要是从高校科研的理念、使命、组织、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予以表述或规定,突出表现在如何处理以下关系:一是如何对待和处理个人的学术自由与大学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对待和处理个人的科研趣向与资源有限性、需求导向性之间的关系;三是如何对待和处理大学内部科研机构之间,与学校整体之间,与大学外部之间等的关系;四是如何对待和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五是如何对待和处理不同领域、不同性质、不同效用、不同周期的科研活动之间的关系;六是如何处理学校传统科研重点与新兴科研方向之间的关系;七是,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激发、维系和强化每一位教师和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的动力等。

  其三,大学的特色实践是在一些共性中寻求提升或突破,从而形成特色。一是寻找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的更好、更适合方式。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高校实践及大学章程必须遵循的共性。二是探索解放院系生产力、释放师生创造性的更有效机制。

  因此,高校章程的特色,主要不是把关于教师和学生的章节放置在什么位置,也不仅仅是写了多少有关条款,关键是要体现大师成长的规律,体现学生成才的规律。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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